好专利,找爱知。
量级,尤其是高质量高价值量级,不管是SEP或是PCT或是海外申请…
“请记住,头脑风暴的目的,是为了做加法。即使点子本身没意义,但也可能启发到其他人,同样有价值。”
“如果你能把40多公里变成很多个5公里,不断地去管理自己的节奏,其实对于一个人来说,这个漫长的比赛过程就变得好忍受很多。”
爱知识
爱智慧
爱知识产权
爱专利
提问式管理,自悟式执行,还有温度和节奏。
...
获权、确权及用权。
高价值专利培育的过程包括了高价值创造、高质量申请、高标准授权、精准长远布局、政策精准扶持以及高水平遴选和评估几个关键环节[1]。可见,高价值专利培育系统可以概括为由政策端、创新端、申请端、审查端和评估运营端组成。
政策端涉及政府对于专利申请的激励政策或高价值专利相关培育政策等;创新端主要涉及企业或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侧重于高价值专利技术价值的培育;申请端主要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专利代理机构,侧重于专利法律文本的形成;审查端主要涉及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审查机构,侧重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权利要求稳定性的确定;评估运营端主要是对高价值专利进行评估和运用。
编制背景
研究组指出,“专利撰写质量影响专利权的获得、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及专利维权的有效性。其对于专利运营者所关注的高价值专利、高质量专利也是基本的保障。” 撰写质量对于专利权稳定性的影响可以体现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方面;撰写质量对于专利权稳定性的影响体现在如果未考虑侵权判定原则,则可能出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太小、保护主题不全面、布局缺陷导致等同原则受捐献原则限制而无法使用等情况。因此,制定《专利撰写质量评价标准》至关重要。
《专利撰写质量评价标准》主要遵循六大原则:
一、专利代理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素养;
二、撰写前对技术交底书中技术方案涉及的现有技术是否充分了解;
三、是否对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挖掘;
四、是否充分考虑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获权需要满足的要求;
五、是否充分考虑撰写对侵权诉讼、无效阶段的影响;
六、是否充分考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反馈评价。
《专利撰写质量评价标准》主要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为法律依据。
《专利撰写质量评价标准》作为汉之光华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工作的指导标准,现已在代理工作的信息化系统中实施,成为业务标准流程的一部分。在业务实践中,经过几十位代理师、数千件案件的反复推敲;结合多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反馈与建议,该标准获得了较高的认可,趋于稳定。
翁曰:“无他,但手熟尔。我亦无他,惟手熟尔。“
目‘未尝见全牛’,刀入牛身若‘无厚入有间’而游刃有余。
此乃时也、运也、命也。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离不开高质量专利的支撑。
高质量专利,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高质量专利,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高质量专利,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力引擎。
高质量专利,是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高质量专利,能够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
高质量专利,能够为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助力。
无数的专利侵权诉讼,大多数被起诉方都会选择一个釜底抽薪的应对方法,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专利权人明明可以用专利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市场,明明可以获得侵权赔偿,明明知道对方也是实实在在的模仿侵权,但绝大多数打脸的案例是,自己的武器被人搞掉了,以无效的手段将自己的武器变成废纸一张,自始至终不存在。白白丢失了市场占有量,还免费公开了技术。所以,想要熬得住无效程序存活下来,这就要在专利申请之前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服务机构或撰写人员对产品或研发项目技术做大量的检索分析,对技术点的新创性做充足的判断和布局。检索分析的目的是防止后期专利获权后,所保护的方向和核心点被人以现有技术或缺乏创造性而无效掉,做撰写布局的目的是防止后期被人以撰写问题如公开不充分无法实施等理由无效掉。通过检索分析、和核心技术点的布局,对申请文件有层次的撰写,构思合理的上位概念,既能较为容易的获得审查员的认可授权范围,又尽可能的熬得住数论的各种理由被无效。
案例:1、三星与华为一直陷入专利之争,8年发生40多起专利诉讼。最终,双方决定在美国结束诉讼。后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已就一系列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达成全球和解。和解协议的细节尚未公布,但两家公司已同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交叉授权标准专利的框架。
2、施耐德意在收购正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施耐德一直视正泰集团为它在中国的头号竞争对手,设法控股并购正泰集团,先后提出以80%、51%和50%控股的几个方案收购正泰股权,但谈判均以失败告终。非常巧合的是,每次并购遭到拒绝后,施耐德就会马上起诉正泰集团。在过去的十余年间,施耐德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对正泰提起24项专利诉讼,双方代理人至少15次站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后正泰以CN97248479.5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对施耐德发起索赔3.3亿元专利侵权诉讼,经过数年的你来我往,最终双方通过调节达成全球和解。如果,正泰没有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我想在面对施耐德的威逼攻势下,很难立于不败之地。
上诉类似案例比比皆是,寡头们的专利诉讼最常见的结局,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侵犯了我的专利技术,但是我又想用你现在的专利技术,或者我的其他产品技术落入到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了。结果就是,你告我的时候,我也告你,相互不让,最终为了实现和平共赢,大家达成和解,建立联合壁垒,一起垄断市场。
专利申请是一个法律文件,是用专业语言来对技术方案进行准确描述,其撰写的基本原则就是通过合理的专利申请文件使得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同时使该项专利在法律的最大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 高质量的撰写水平是专利权利稳定和保护范围合理的基础和来源。 专利权利的稳定性关系到专利在受到无效、诉讼等挑战时能不能经受得住考验,而保护范围的大小则关系到一件专利能否既覆盖到竞争对手的产品,同时又能保护好自己的产品不受侵犯。“只有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才能让专利既当盾也当矛,充分发挥其攻防作用。”
“如果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视为量体裁衣,那专利代理人的角色就是裁缝。有时企业想做的是‘旗袍’,但裁缝做出来的却是‘中山装’,最终还要我们顾客去额外承担裁缝的工作。”
我国明确将以下5种情况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什么是高质量专利,高质量专利可以是单个专利也可以是专利池。简单来说“可以用以打击产品模仿的侵权行为;可以熬得住最终的无效程序而存活;可以用以经营者同竞争者和谈甚至建立联合壁垒的筹码”才是高质量专利。
技术层面,技术创新程度高和或实用性强;
法律层面,经得起审查、无效、维权诉讼的考验;
经济层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如何撰写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至少需要包括这样几个层面:
技术方案层面,技术理解要透彻,发明点把握要准确;
权利要求层面,保护范围要合适,布局要合理;
说明书层面,描述要清楚、完整、公开适当。
什么是高质量专利? 高质量专利往往具备以下”六高”特点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
一是技术的研发创新度高;
二是专利权的稳定性高;
三是专利产品的市场认可度高;
四是专利的技术壁垒高;
五是专利的法律价值高;
六是专利交易的价格高。
什么样的专利申请文件才是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 高质量撰写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无效、诉讼、许可、转让等环节都要以专利申请文件为基础。
专利质量是全球性的知识产权难题。之所以说是难题,是因为专利文本在专利侵权发生之前就必须事先写好,而且不允许超范围修改文件,因此撰写时难以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在国际上,专利质量存在客观差别是正常现象,一方面是由发明质量本身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专利说明书撰写的质量导致的。
在笔者看来,“发明的价值”与“专利的价值”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发明的价值是研发技术成果本身的预期市场价值,而“专利的价值”是指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文字表达所决定的市场价值,不一定等于发明的价值。由于撰写上的原因,专利的价值经常小于发明的价值。由此可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决定了专利的价值。本文中,笔者从“高质量专利”与“高价值专利”的识别与评估方法入手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的专利布局提供参考。
两者具有共同定性评价指标 “高质量专利”与“高价值专利”具有共同定性评价指标,包括:
(1)发明的性质,原创性的发明比改进的发明质量高、价值大。
(2)专利审查历程,授权之前经历的创造性审查过程越复杂的专利,越有质量保障,也越有价值。
(3)历经无效宣告程序后得以维持,验证了专利的质量,反应了市场价值。
(4)历经过专利权转移,专利经受过受让方的尽职调查、质疑、挑战的考验。
(5)历经专利侵权诉讼且胜诉,专利经受了司法实践的考验,也彰显较大的市场价值。
(6)具有多国同族专利,通过多国的专利审查,专利权的稳定性更高。
两者具有差异性的评价指标 除了上述共性的评定指标外,“高质量专利”往往还具有以下特征:
(1)说明书引证现有技术的数量适当,涉及现有技术越多的专利越有价值,在授权之前被审查的幅度越宽,专利的稳定性越好。
(2)避免说明书歧义性,如果争议术语有两种或多种合理的不同解释、说明书对技术特征的解释存在相互矛盾、或者争议术语在说明书中有完全相反的解释,那么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自圆其说。
(3)说明书具备诚信性,某些专利撰写人认为,较小的保护范围便于获得专利权,在说明书预留多余的实施例用于享受等同侵权。不过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4)说明书符合发明创造,过分夸大发明的优点,在诉讼中不但没有益处,而且可能成为保护范围被依法进行缩小解释的依据。
(5)附图的文字解释恰当,没有相应文字说明的附图难以构成实施例,充分公开原则大于等同原则,专利权人试图仅通过附图隐晦公开发明创造的设想难以获得成效。
(6)说明书篇幅避免过短,某些专利说明书仅有一个实施例,详细说明部分、发明内容部分、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几乎完全一样,说明书全文不超过两页,一旦在专利诉讼中遇到挑战,几乎毫无胜算。
(7)权利要求的数量符合发明创造,权利要求越多,表明专利权人维权的决心越大、为获得高质量的专利而投入的力度越大、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可能性越小、对竞争市场的威慑力越大。
(8)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适当,保护范围过大可能会被依法缩小解释,专利权人并不能得到额外的利益;也为自己进一步申请专利设置了自我障碍。
(9)权利要求的文字避免过多,文字过多,可能阻碍适用等同原则,因为适用等同原则不能相当于删除了一个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者使得与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恰恰相反,或者使得某个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得完全一致。
(10)权利要求具备法律自认,如果本属于现有技术的争议术语写在了特征部分,但在说明书中又解释不足,他人可主张争议焦点与发明点密切相关,用于澄清争议的各种外在证据难以被依法采用。
(11)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明确,如果一件专利要求保护具有凹入键的“大哥大”,而他人生产了一种具有凹入键的手机。那么,关于大哥大是否是手机的问题,就会出现争议。
与“高质量专利”的评价指标不同,“高价值专利”的定性评价指标包括:
(1)获得直接利润,通过市场优势或许可费收入就已经回报丰厚。
(2)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如标准必要专利、具有涉嫌侵权者、是专利组合的一部分、基础性专利、核心专利、特定产品的关联专利、有明确竞争对手的专利、为企业未来发展而布局的专利。
(3)保护主题的竞争密度,对于新开辟市场领域的企业,在专利布局空白的领域率先获得的专利,更有排他性。
(4)缴纳年费的年度,缴纳年费年代越久远,说明对专利权人的价值越大,对市场的约束也越大。
(5)要求优先权的数量,优先权越多,表明专利权人在该专利领域的正在持续研发、不断改进,一旦被无效相当于几个发明或一系列的发明都得不到保护。
(6)被引用的次数,被专利权人自己的后续专利申请引用、被审查员在审查他人专利申请过程中引用、被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引用,都表明该专利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7)发明的投资额,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往往是有规划的研发,不容易被放弃,对竞争市场的威慑力较大。
(8)拥有分类号的数量,跨越的专利分类越多,市场覆盖面越广,对竞争市场的威慑力越大。
(9)具有关联专利,包括自身为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数量多、后续还有其他专利申请、具有国际上的同族专利。
(10)专利权人的专利拥有量越多,说明其申请专利具有长远的打算,对市场的约束力越大。
(11)技术的可替代性,如果发明的技术暂时没有可替代的技术,市场价值就大;如果发明的技术有或很快就会有可替代的技术,市场价值就小。
“高价值专利”的定量评估方法
专利价值定量评估,一般由专利律师、专利交易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四类人才完成,包括核实专利的有效性、调查专利的经营史、搜集专利的授权史、组建价值评估小组、阅读专利文本原文、调查权利要求书与市场的相关性、与原专利代理师对话、调查专利的生命力、调查专利的市场地位、考虑专利拥有量、调查国外同族专利的实施情况、考虑专利的剩余寿命、分析未来专利的直接利润、调查专利是否经历过专利侵权诉讼、调查下一代可替代性技术、绘制专利产品的需求曲线、确定专利产品具有最大利润点的价格、专利的市场优势评估、专利的市场收益评估等。
另外,根据上述评估方法作出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应包括被评估专利的基本信息、所作的各种假设、所作分析的局限性、评估的步骤和程序、评估结果、评估小组成员的资历和在评估过程中所作的具体工作。如果评估小组缺乏某种能力的成员,或某位成员在具体评估作业中因故缺席,报告中应该分析这种缺席对评估准确性的实际影响。
在笔者看来,“高质量专利”和“高价值专利”都是专利制度的本意,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应该有不同标准、不同的侧重点,分别以不同的指标进行评价才能得到更接近真实的结果。
某个市场很大的产品,做出很重要的改进,该产品的市场销量100亿元,申请了一系列专利,但撰写质量都很差,结果95%的市场都被竞争对手抢走了,专利权人自己只有5%的份额,还剩5亿元人民币的市场销量,专利价值大约5亿人民币。
某个市场很小的产品,做出很小的改进,该产品的市场销量最多100万元,申请的专利可以覆盖整个100万的市场,任何竞争对手都不能突破这个专利,专利价值大约100万元人民币。
以专利价值而论,前面的专利是高价值专利,5个亿啊,但是专利质量系数也就是5%,属于低质量专利;以专利质量而论,后面的专利是高质量专利,专利质量系数接近100%,但市场太小,属于低价值专利,就100万啊。
一、高价值专利的定义 高价值专利只有一个定义,赚钱多的专利就是高价值专利,没赚到钱的专利就是没价值专利。但专利的赚钱方式,并不是单纯的专利许可费,因为如果以赚取专利许可费而论,全世界的专利里,不论中国还是美国,99%的专利都是一文钱都没赚到的,能拿到专利许可费的专利,百中无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没收到专利许可费的专利没有价值,因为: 专利价值体现在被专利所覆盖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 非此定义的一切高价值专利的定义,都是骗人的,无论是谁发布的定义。 如何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发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请注意,这不是高价值专利的定义,人家明确说了,是“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不是高价值专利的定义,政府机关说话是很有分寸的,把这5种情况硬要说成是高价值专利的定义,简直是故意捣乱。因为每件专利具体能覆盖多大的销售额,根本就没有数据,也事实上不可能得到统计,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上就是以权宜之计估算一下高价值专利的可能数量而已,无可厚非。
二、高价值专利的影响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一下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有这个能力;但是同时还负责高价值专利培育,让人搞不懂。问题就在于:专利的价值高低,着实跟国家知识产权局没什么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事实上是没有能力对专利的价值高低产生什么影响的,能做的,也就是给专利权人喊加油而已。 我的意思是,专利的生命周期分为:(1)技术阶段,(2)专利撰写与授权阶段,(3)专利使用阶段(诉讼或者在商业上的推广)。在这三个阶段中,(1)技术阶段和(3)使用阶段,是专利权人自己用力的阶段,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太多事。至于(2)专利撰写和授权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授权的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是有影响的,但问题是,对于已经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的工作仅仅是审核这些申请文件写得好不好,对于那些写的不好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没有办法让它变得质量更好的。 所以,总结一下两个非常显而易见的结论: 1、高价值专利是专利权人自己的能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内的事情,因为(1)技术阶段和(3)专利使用阶段,都是专利权人自身发挥作用的时候,作为行政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也有专利检索以及无效宣告审理等工作,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权力和没有能力让已经提交申请的专利的价值再提高一下。 我们都知道,限于专利法33条,提交之后的专利文本,无法进行关键性的修改,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尽量弥补。 作为服务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分析、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中,对于专利价值的提升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是,一个优秀的专利代理师有可能把有无效风险的专利维持有效,一个优秀的律师有可能把100万的赔偿额变成1000万的赔偿额。 2、真正对专利的价值有影响的,恰恰是最不受待见的(2)专利撰写和授权阶段,专利代理人的专利撰写工作才是能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具有相对较大影响的工作。把死的说成活的,把没法授权的写成了能授权,把稀烂无比的技术交底书改头换面,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这才是真正的高价值专利培育。
三、专利价值评估公式的竞争参数 关于专利价值评估的详细内容,参照我的文章《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专利的经济价值,乘以技术系数,再乘以法律系数,等于专利价值,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我看到高铁的技术,以及歼20飞机的外观设计,得了中国专利金奖,我总觉得哪里有点不正常。因为垄断行业是不需要专利的,这样的专利,无论技术多厉害,但专利都是没有价值的。不存在市场竞争,就不存在专利价值。 所以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需要在法律系数里面加一个竞争参数=(有专利时的市场销量-没专利时的市场销量)/有专利时的市场销量,这表示了专利的存在,对于市场销量的影响系数。 专利价值=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该项专利的技术占整个产品成本比例×该专利的技术方案的规避概率×竞争参数。这样,加入竞争参数之后,我们可以轻易地把歼20飞机的外观设计,以及高铁相关的专利,评估成价值为0的无价值专利。当然,原因不是技术不行,谁敢说歼20的技术不行呢,原因是高铁和战斗机,都是非竞争性质的市场(中国境内),无论怎么说,有专利和无专利,对于产品的市场销量没有影响,有专利时的市场销量,减去没专利时的市场销量,等于零。
四、高质量专利的定义 高质量专利的定义,应当不论专利的技术是否高深创新,应当不论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多大,只看专利撰写的文本质量,可以理解为:高质量专利就是专利撰写尽可能达到了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 一项新技术产生之后,它本应产生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但限于客观现实条件(比如老板和管理层、技术人员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费用与时间的投入、技术人员的表达能力、专利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和经验),专利保护范围打了折扣,这个折扣的程度,就是专利质量系数。 要注意到,专利价值的单位是人民币元,但专利质量系数,是0%-100%之间的一个数字。某个专利是50%的专利质量系数,还是90%的专利质量系数,这个数字具体该怎么算出来呢?我算不出来,但是我可以讲讲道理。 高质量专利的标准,应当是抛弃掉技术领域的影响,抛弃掉经济价值的影响,单纯考虑因为专利撰写水平导致的的技术转化为专利的过程中,价值的变化。理论上,最完美的专利,应当是百分百发挥了专利价值;但不完美的专利,则或多或少在某些地方没有完全发挥技术的专利价值。
五、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三个标准 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就是高质量专利的意思,就是专利的文本撰写质量高的意思。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文本撰写质量,很多大型的专利权人公司是有一套很复杂,看起来很高级的专利文本撰写质量评价指标的。一般就是这样: 说明书总共45分: 主题明确,考虑到多个主题,5分; 摘要说清了技术领域,技术方案阐述清楚,不超过300字,2分; 说明书背景技术讲清楚技术问题,3分; 说明书背景技术引用对比文件准确,2分; 说明书附图完整,线条清晰,附图摘要数量合适,3分。 权利要求书总共55分: 权利要求书整体超过10条,5分;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正确,3分; 权利要求1适当上位化,5分; …… 这些用来评价专利文本撰写质量的指标,我个人觉得是没什么大毛病的,用用也行。只是与我这种实践出身的人的实践经验相比,我总觉得它太关注于细枝末节,却对关键的核心问题不加考虑。专利质量就应该直击本质,就两个问题:(1)专利的稳定性和(2)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别的。做了专利律师之后,增加了第三个指标:(3)诉讼可视化比例。 一切与这三个无关的指标,都当他不存在。并不是其他指标不重要,而是因为专利数量太多了,考虑那么多指标,在人力和时间上不允许。 我认为,专利质量系数应该是三个系数的连乘积,这三个系数分别是:(1)技术问题系数,(2)创造性系数,(3)可视化系数。但这里的技术问题系数与创造性系数,与前面所说的专利稳定性和专利保护范围,并不是对应的关系。因为专利的稳定性与专利保护范围,事实上就是一体两面的,保护范围大,稳定性就小一些,一个指标就可以表征,不需要两个,创造性系数同时表征了专利的稳定性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六、详细阐述这三个标准:技术问题系数 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第一个标准是:技术上能解决问题,在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上具有完全对应的技术逻辑证明。 写专利文件,务必要把这个逻辑关系写清楚,因为技术一旦产生,其实技术问题就是确定的。但是专利文本,不见得能把整个逻辑关系写清楚。技术就算是产生了,但限于很多现实条件,比如老板和管理层、技术人员的重视程度,技术人员的表达能力和配合态度,专利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和经验,技术转化为专利总是有较大损耗的。 这包括但不限于一些例子: 比如,①背景技术的技术问题太多,技术方案其实并不能全都解决,在技术交底书中,发明人为了给自己脸上贴金,常常会倾向于夸大宣传自己的技术的能力范围,像是,既结构简单成本低,还稳定性高,可靠性好,速度快。表面上看起来,说得越多,专利越厉害,但现实情况是,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出现过,被诉侵权产品就算是包括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如果不能解决涉案专利声称的技术问题,被诉产品依然可以被判定为不侵权。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吹牛要适当,不要过分。 比如,②罗列很多技术特征,但这些技术特征的区别效果并没有阐述。典型的就比如“所述耦合剂由机油、变压器油、润滑脂、甘油、水玻璃、工业胶水或化学浆糊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而成”,专利文本中几乎都没有对这些物质的选择做出阐述,阐述这些物质的选择各自有什么优缺点。这种情况我们也理解,因为这些物质的选择预计也是发明人随手拍脑袋感觉出来的,也不是真正地做试验验证过谁好谁坏的。但更重要的是,现在的专利审查对此也是不闻不问的,并不在意这些物质的选择是真是假,有用还是没用。 比如,③很多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的阐述是被忽略了的。绝大多数专利都会认认真真地说一下本专利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实际上都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但是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几乎不做阐述。但根据无效宣告的统计数据表明,大约七八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多或少会宣告无效,这里包括大概五成会全部无效,大概两三成会部分无效。这也就意味着,被提无效宣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里,有七八成的专利的权利要求1都是会被宣告无效的,能继续活下去,靠的都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有太多的专利在撰写时不把从属权利要求当干部,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干脆就没有阐述,只能靠无效宣告程序中凭空捏造式的总结概括,这种专利的后果一般好不了,权1死掉,后面的从权完全没有抵抗力。 比如,④在技术问题与技术方案之间的逻辑桥梁不够可靠,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讲清楚,这是一种非常隐秘的专利撰写错误,一般较难发现。举个例子,整篇专利说的都是用弹簧代替气缸,技术问题是提高可靠性高,但为什么提高了可靠性,技术交底书里完全也没提,专利代理人的以为弹簧是被动的,气缸是主动的,弹簧作为被动的产品,不太容易坏吧,气缸大概是容易损坏,所以专利代理人就这么写了。结果无效宣告的时候,技术原理整个都是错误的,这个专利并不是可靠性更高,而是使整个工序的关键节点的速度慢下来,等待其他工序的完成,弹簧被压缩和伸展,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而气缸是可以瞬间完成的,所以用弹簧的作用事实上是增加作用时间,让工序变慢的。这种技术问题,如果不是与发明人深入探讨,专利代理人哪里想得到啊。 比如,⑤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事实上对于专利的创造性理解是有重大影响的,撰写专利的时候并不是简单地把技术问题阐述清楚就行了,更要把该技术问题为什么会产生,为什么这个技术问题别人发现不了,阐述清楚。因为,作为专利局的审查员,普遍缺乏实际的技术工作经验,大多数是硕博毕业直接开始专利审查了,不懂实际工作的艰辛。如果不阐明技术问题的发现难度,也可能会小看了专利的技术问题,会天然觉得这个技术问题很简单啊,应该都这样吧。 还有,⑥技术问题要精确细致,不要过于大路货。一般来说,合理的技术问题不应该是“水泵能把水抽走”,而应当是“该水泵在99%的湿度和50℃的环境下稳定连续工作至少两年”;合理的技术问题不应当是“该设备可替代人工,提高效率”,真的,任何设备都能替代人工,提高效率,这样的技术问题实在是没有亮点,难免让审查员轻视,合理的技术问题应当是“该设备能够以每分钟20个加工件的前提下,连续运行800小时无故障” 对于技术问题,写了这么多,是因为中国目前普遍的专利撰写水平是有点忽略了技术问题的重要性的。但可惜目前我还没有能力把专利质量系数写个公式出来计算。
七、详细阐述这三个标准:创造性系数 研究创造性的文章汗牛充栋,我没什么好补充的。一切授权的发明,一切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在法律上都是有创造性的,不需要解释。所以,对于专利质量系数的评估来说,主要是评估对于创造性没有什么贡献,但却会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有多少,这种没用的技术特征越多,专利质量系数越差。 技术问题与专利创造性有着微妙的相互关系。技术自身的技术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一台机器是为了解决包装酱油瓶的问题,那它就是个酱油瓶包装机。但是作为专利而言,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不确定的,专利的技术问题是受到现有技术的制约的,而不是单纯由技术本身决定。假如现有技术中已经有了酱油瓶包装机,你发明的改进型的酱油瓶包装机就只能是要么包装更快,要么运行更稳定,要么成本更低,总之是要比在先的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区别。 作为专利代理人要做的事情,第一是检索现有技术,第二是根据现有技术的比对,找出新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第三才能确认与这些区别对应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其中,专利的创造性就是最终确认的区别特征和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这些实际上就是审查指南中的三步法。 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第二个标准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写出来恰到好处的创造性,这个包括: ①权利要求1精确地在有创造性与没有创造性之间摇摆;就是尽可能把对于创造性没有贡献的技术特征不要写入权利要求1,当然确保权利要求1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②从属权利要求有明显地层层抵抗、逐层增加的创造性和逐渐缩小的保护范围,正是因为权利要求1在有创造性和没有创造性之间摇摆,所以尽可能使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缩小不要太突然,避免权利要求1无效掉,不要使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突然变得过分小,要能够明显地看到从属权利要求是逐渐缩小保护范围的。
八、详细阐述这三个标准:可视化系数 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第三个标准是:权利要求已经竭尽所能降低了取证难度和侵权比对难度。 通过专利撰写,把侵权取证的费用和难度,降低的程度,就是可视化系数。 可视化系数可以简单考虑下专利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例如,取证的时间过长的,就是空间维度不好,像是方法工艺流程,如果整个专利方法从头看到尾,需要三天时间的那种,那就是时间越长,可视化系数越低,这种根本没法取证。例如,还有设备过大,或者过小的,都是空间维度不好,像是如果某台申请专利的机器系统,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要在总长度50米的范围内才能把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找到,这就是可视化系数很低的;或者需要1mm以下的空间维度,需要显微镜或者其他方法才能验证技术方案的,也是可视化系数太低。 大型机械装备、工艺方法以及信息流程系统,本来就是要比小型机械结构的可视化难度更大,没太好办法。但在考虑这个前提下,可以考察专利文本的撰写是否将可视化难度尽可能降低,把不可能取证的变成可以取证,把无法侵权比对的变成可以侵权比对的。技术本身的可视化程度很低,但写成的专利,可视化系数很高,这种在可视化系数的变化上,可以作为高质量专利的一种表征。 对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专利可视化程度是有固定套路的,比如大型机械装备取证难,侵权比对也比较难。如果照本宣科地撰写“一种陶瓷布料系统”,这种专利的可视化系数最多给50%的分数。如果把布料系统中多个关键零部件拆出来单独写成一个零件的专利,这个零件在取证或者证据保全的时候都是可以单独拿走的,那么可视化系数就可以是100%。
九、总结 根据上述内容,有这么几个可以引申的概念: 1、专利的价值永远都不是一件、两件专利的价值,永远都是专利组合的价值,不可能以单一专利衡量专利的价值。 2、技术本身决定了这个专利有用还是没用,技术上没效果,你专利写得再好,也是扯蛋吧;专利写得好不好,决定了能否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抢夺,但专利写的好不好,是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的。 3、专利奖应该评的是专利质量,不应该评专利价值。评价专利价值的地方,应该是股市,是投资机构才对。 专利奖这样的专利评奖规则,这个这个这个……我越是懂专利,我怎么越是感觉,某些本来应该比我更懂专利的人,好像并不懂专利。 这篇文章我本来应该能写的更好,但是积累有限,就此意犹未尽地结束。
一、什么样的专利算是“高质量”专利
评价一件专利的质量好坏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通过专利在授权后的程序(例如,无效程序、侵权诉讼、或许可运营等)中的表现来衡量该专利的质量。例如,对于一件授权专利而言,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较为复杂,而权利要求采用了比较晦涩的方式来描述技术特征,使得在侵权诉讼阶段,法官较难于理解权利要求所想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较难于将权利要求所想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特征与侵权行为进行比对。对于这样的专利,笔者认为即使专利本身的撰写逻辑没有问题,其也无法被认为是高质量专利;又例如,假设一件手机方面的专利,授权的方法权项中采用的是多执行主体的撰写方式,这样在专利许可阶段,专利权人很可能会发现无法将该专利许可给众多的手机终端厂商,仅仅只有既生产手机终端、又生产通信设备的厂商才可能在许可对象列表中,对于这样的专利,笔者也认为其无法被认为是高质量专利。
通俗来讲,“高质量”专利是需要刷出存在感的,无论这种存在感是来自侵权诉讼、还是来自许可运营。因此,笔者认为:“高质量”专利应当在侵权诉讼中较容易找到侵权证据,让法官较容易理解权利保护范围和侵权证据之间的比对关系,或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具有较多的许可对象。
二、如何通过“显性”的撰写方式寻找到“高质量”专利
采用“显性”的撰写方式撰写的权项,一般会在侵权诉讼中较容易找到侵权证据,让法官较容易理解权利保护范围和侵权证据之间的比对关系。 让我们来看一个假想的案例,今年众多手机厂商推出的新款手机基本上都必谈几个卖点:全面屏、屏下指纹、人脸解锁,其中,为了保护人脸解锁技术,某件专利撰写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人脸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手机终端的应用层调用手机终端的摄像头采集当前人脸信息; 所述应用层将所述当前人脸信息传输给所述手机终端的逻辑层; 所述逻辑层检测所述当前人脸信息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人脸信息是否匹配; 在匹配的情况下,所述逻辑层将所述手机终端由锁屏状态切换到解锁状态。“
上述权利要求中描述了较多的技术层面的特征,例如,“应用层”,“逻辑层”,“应用层调用摄像头”,“逻辑层检测”,“逻辑层执行终端的状态切换”等,这样当专利权人使用上述专利诉某一手机厂商生产和销售的手机侵权时,法官会对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层面的特征感到困惑,例如,“应用层和逻辑层是什么含义”,“如何证明侵权手机的人脸解锁方案中包括“应用层调用摄像头”,“逻辑层检测”,“逻辑层执行终端的状态切换”的步骤。专利权人必须进行大量的举证和说理来解答法官的上述困惑。
对于上面这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即使在技术层面都是正确的,该权利要求依然存在“难于理解”的问题,无法被认为是采用了“显性”的撰写方式撰写的权项,这样会在侵权诉讼程序中给专利权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假设我们采用“显性”的撰写方式重新撰写上面的人脸解锁方法,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人脸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手机终端的摄像头采集当前人脸信息; 在所述当前人脸信息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人脸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手机终端由锁屏状态切换到解锁状态。“
在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中,省略掉了技术层面的特征,例如,“应用层”,“逻辑层”,“应用层调用摄像头”,“逻辑层检测”,“逻辑层执行终端的状态切换”等,而重点从人机交互的角度,描述人脸解锁方法。这样,在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预先在侵权手机中录入自己的人脸信息,然后拿着侵权手机放在自己的面前(专利权人可以主张该动作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采集步骤),当侵权手机解锁(即从锁屏状态切换到解锁状态,专利权人可以主张该动作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切换步骤)时,专利权人即可向法官说明上述侵权手机的上述人脸解锁方法包含了上述权利要求中的采集特征和切换特征,而不需要过多向法官举证或说明技术层面的特征。
另外,在采用“显性”的撰写方式的同时,笔者进一步建议站在合适的“机器”视角,优先“单侧”撰写,比如上述的假想案例“人脸解锁方法”,就是站在手机的角度进行的单侧撰写,这样的好处在于在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相对比较容易的能找到侵权产品或侵权行为,同样,在许可运营时,可以覆盖更多的许可对象,例如,上述的假想案例“人脸解锁方法”的潜在许可对象包括众多采用相同人脸解锁方法的手机厂商。
当然,虽然上述提到了“显性”+“单侧”的撰写方式,但这并不说明“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不好。其实,近几年也出了一些采用“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的无效诉讼案例,例如,2018年4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二审案件作出判决,驳回索尼移动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诉讼中西电捷通使用的专利02139508.X就采用了多侧撰写的方式,例如,在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法中,执行主体包括:移动终端MT、无线接入点AP、认证服务器AS[1]。
又例如,2017.1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第ZL200510105502.1号、发明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的部分无效。早在2016.12.8日,针对上述发明专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实施第ZL200510105502.1号、发明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的涉案行为,以及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2][3]。在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物理认证方法中,执行主体包括:客户端、系统、用户和电子装置,执行的动作包括:客户端执行的发送动作、系统执行的查询动作和获知动作、用户执行的发起认证的动作、电子装置执行的执行动作。
虽然如上面两个案例所示,采用“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例如,无效,诉讼)中进行举证和说理的难度。因此,笔者建议优先采用“显性”+“单侧”的撰写方式,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
三、如何通过“动态”的保护策略寻找到“高质量”专利
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往往无法在权利要求中保护到所有可能的方案,例如,对于通信标准专利而言,申请人通常会在标准制定之前对自己提出的标准提案进行保护,但是最终制定的标准并不一定是自己提出的那个标准提案。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采用“动态”的保护策略,使得专利权人拥有一件或一组有用的“高质量”专利。这里首先介绍下什么是“动态”的保护策略,即,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在说明书中记载多种可能的方案,权利要求中保护多种可能的方案中的部分方案,这样专利权人可以持续跟进市场、标准、竞争对手产品等发展方向,通过修改(包括主动修改时机下做出的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时做出的修改)或分案(包括国内的分案和美国的CP和CIP)等方式不断调整权项的保护范围。
举个例子,对于上面提到的假象案例“人脸解锁方法”,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保护“人脸解锁方法”,但在说明书中记载“人脸解锁方法”以及基于其他生物技术的解锁方法,例如,“瞳孔解锁方法”和“声纹解锁方法”。这样,可以随着市场上竞争对手的产品变化,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性的对“瞳孔解锁方法”和“声纹解锁方法”提出分案申请,以便于这些新提出的申请中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覆盖到竞争对手的产品。
作为上面提到的“动态”的保护策略的基础,首次提交的说明书中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尽可能多包括未来可能会用到的方案。对此,笔者建议:在递交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组合中除了需要涵盖申请人希望保护的方案之外,还应当尽可能地包含预测的竞争对手(例如,对于通信标准案件中其他的标准制定参与者)所可能提出的方案。
2016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对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专利代理质量、专利审查质量
等作了重点部署。
《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在法律标准下如何拿捏好撰写的分寸,还需要依靠专利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专利代理人应根据个案需要把技术的‘瓤儿’和法律的外包装的‘皮儿’都写好。” “评判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好坏的关键是能否节约未来的程序。”所谓节约未来程序指的是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能尽快获得授权、在无效程序上能减少竞争对手发起挑战的可能性,以及受到挑战后在司法程序中能比较快得出确定的结论。
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具备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发明技术本身的创新水平高,二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高,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专利代理人应在专利分析评估基础上,从技术和法律的角度确定专利描述的内容和保护的方式,技术上要描述得清楚准确,法律上要从容易被法官看清楚、容易证明侵权的角度来描述。 高质量撰写的另一个评判标准就是企业能否获得高回报的收益,其中,回报主要从专利诉讼、许可、转让等环节中获得。只有把专利申请文件这个根基打好,不留下有争议、似是而非的撰写问题,才能在后期阶段增加谈判砝码,减少侵权风险,避免被竞争对手钻空子。
对于专利代理师而言,高效率高质量地撰写专利可以体现一个专利代理师的能力也可以提升代理师所在代理所的品牌形象,并且高效率撰写高质量专利文件也可以更快实现自我提升。但是,在专利工作实操过程中还是有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交底书看了几天都看不明白;交底书看懂了但是就是无法形成技术方案;这个案子都已经改到第五、六稿了,浪费了宝贵的申请时效;明明每天都在忙,却很长时间就写了一个案子,导致后续案子要面对更多对比文件。
以上这一系列令人沮丧的问题,归根结底大致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低质量导致低效率,低效率又导致低质量。如果反过来思考,就可以引出专利代理师行业中的一个推断:高质量=高效率。下面我们从论证上述推断开始,浅谈一下如何高效率高质量撰写专利。
一、一般来说,专利工作中高质量=高效率
1.高质量意味着少犯错,而犯错容易严重降低效率。 在专利撰写中,错误的多少通常会影响专利质量,还可能会延长专利的定稿时间。因此,每多一个错误就意味着客户需要更多时间指正,进而就意味着代理师需要更多时间修改,还有可能意味着更多次返稿,而这可能是很多专利代理师高效工作的较大阻碍。 可见,对于专利代理师来说,减少错误是提高撰写质量和效率的重中之重。那么,如何能够做到减少错误呢?有一个相对简单也是相对有效的办法:复盘。从《论语·学而》的“吾日三省吾身”到作为联想公司的“三大方法论之一”,复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要的工具。 一般来说,复盘主要分为四大步骤:回顾目标、评估结果、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其中每一个步骤又可以细化成若干个流程。一个完整复盘带来的效果不仅仅是避免重复错误,还有助于发现新知识和新思路,对于专利代理师自我提升具有很大意义。这里推荐一本书,书名就叫《复盘》,书中结合实际案例具体阐述了如何将复盘应用于工作之中。
2.高效率的基础是撰写过程顺畅,而一件撰写过程顺畅的申请文件质量往往不会差。 专利撰写大致可以分为通读交底书、检索对比文件、与发明人确认技术方案、撰写申请文件以及根据客户的修改意见修改申请文件等几大部分。由于专利撰写过程通常高度线性(无法跳过某一步骤去执行后续步骤),因此,任何一个步骤出现障碍都可能会影响专利整体质量,还容易造成工作全面停滞,进而降低工作效率。而高效率就意味着为申请文件获取更早的申请日,更早的申请日对于一项专利来说非常重要。 例如,代理师在通读交底书时未能快速定位交底书中的技术问题,在反复阅读交底书以及不断地自我怀疑之后,虽然找到了技术问题,但是也犹豫不定,故与发明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但是在沟通过程中又因为自己对交底书中公知常识检索不充分造成沟通障碍,导致沟通之后似懂非懂,进而又需要与发明人再次沟通。这种过程下产生的专利质量很难令人信服,同时也极大降低工作效率,还浪费发明人宝贵的时间。 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制定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例如: 在上述流程图中,若有一环无法完成,尽快联系发明人进行确认是较好的解决办法。另外,在联系发明人之前最好对交底书中的公知常识进行检索,以保证交流过程顺畅。 需要注意的是,同样的流程并不一定适合每个人,上述流程只是示例性示出,最好自己设计流程,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以发现适合自己的最好流程。最好的流程不一定是效率最高的,而是可以被长期执行的。
二、熟悉你的生产工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电脑是专利代理师的生产工具,电脑的状态和代理师对其熟练程度往往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专利代理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以下这些小技巧有助于代理师更好地完成工作。
1.让自己的电脑保持流畅。 一台卡顿的、莫名弹窗的电脑不仅容易影响工作效率,还有可能打断宝贵的思路,影响使用者的状态。 平时在使用电脑的过程中,安装应用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来路不明的安装包,在安装过程中避免勾选自己不需要的模块或应用;避免接入来路不明的U盘,最好关闭U盘自动读取;卸载使用不到的应用程序,不需要开机自动启动的应用程序尽量禁止其自启动;根据情况对磁盘进行碎片整理,以加快系统响应速度。如果电脑反应过慢但自己没有能力处理,应及时寻求帮助。
2.如果使用拼音输入法,请为你的输入法增加词库。 在专利代理师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输入技术用语,输入法自带的词库一般很难满足需求,导致输入法经常联想不到位需要手动选字,不仅影响录入效率还容易产生错别字。 几乎所有的技术领域都有其对应的专业词库,专利代理师可根据自己的需求为输入法增加必要的词库。另外,专利代理师还可以根据日常撰写工作中的常用词、常用句进行自定义词库,这样可以减少相同内容的重复输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撰写效率。
3.合适的显示器亮度可以让你的眼睛更轻松,大脑更清醒。 专利代理师日常工作中需要长时间面对屏幕。过高的亮度不仅会让眼睛更快疲劳,还会过度刺激神经,容易诱发眼花、头疼、焦虑等诸多健康问题,过低的亮度也不利于健康工作,使用合适的亮度会大大改善专利代理师工作体验。调节显示器亮度可以参考以下方法:对于文档工作者,应先将显示器亮度调至最低,再逐步调高,直至达到可以满足轻松辨识显示内容的最低亮度。
三、时间管理是专利代理师的基本功 时间管理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是如何安排时间以使得收益最大化。对于专利代理师而言,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如何平衡工作中各项事务的时间占比以使得总效率最大化,以及如何平衡工作和其他生活内容的时间占比以使得职业生涯总效率最大化。
1.如何平衡工作中各项事务的时间占比。 很多专利代理师认为,工作内容的核心在于内容撰写,因此对撰写时间投入慷慨大方,但对前置工作(例如沟通方案、检索和布局)锱铢必究,尽量压缩时间以尽快开始内容撰写。这样的方式不能说一定错误,但常常会事与愿违,由于前期工作没有做到位,在撰写内容过程中会不断遇到障碍。看似是在撰写内容,其实其间穿插了很多在做前置工作时应该完成的工作内容,很多时候效率并不会高,还有可能降低专利工作的完成质量。 需要认识到,每一个步骤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不能因为一个步骤用时少就不重视。相反,对于用时少的步骤应更加重视,因为投入单位时间的收益更高。如果常常在撰写内容过程中感受到不顺利,可以试着调整时间分配比例,可能会改善整体撰写过程效率,提高撰写质量。
2.如何平衡工作和其他生活内容的时间占比。 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是工作高效率和高质量的根本基础。专利代理师的工作是创造性工作,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会极大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保持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可以着重在睡眠、饮食和运动这三个性价比最高的方面进行时间投入。例如,每周进行3次不少于30分钟的锻炼;尽量避免长期食用高盐饮食,注意饮食的荤素搭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绝限期前疯狂加班。无论多好的方法和计划,都要配合四个字使用——长期执行。
四、不断地学习才能让效率和质量突破上限 最后,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上述讨论只能让专利代理师更多地发挥出自身固有的能力,只有学习才能突破上限,达到更高的高度。学习新技术,学习新技巧,学习新思路,专利代理师要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面对不断完善的市场,有太多需要学习的知识。 而每一份交底书都是一份好的学习资料,如果交底书中有新出现的知识或不懂的技术领域,可以通过现代化的网络工具进行深入地学习,在纵向学习的过程中可能还会发现一些需要横向学习的知识。而代理师就是在这样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更好地扩展自己的知识面,提升自己理解交底书的速度。 只有当代理师对交底书中的技术内容理解了、吃透了,才能更快更好地撰写出贴合发明点的专利文件。因此,不断地学习是提升代理师撰写效率以及撰写质量的必要条件。
高价值专利的前提条件是高质量专利,而高质量专利的产生依赖于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及审批过程。本文从全方位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形成高质量专利,并从专利代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审批等环节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尤其对说明书撰写模板和审查标准等基于综合考量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前言
近些年我国提出了高价值专利概念,并且开始践行高价值专利培育的项目。这是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形势提出来的,有其时代针对性,对于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和在全球的声誉都有正向促进作用。但高价值专利的概念表面上容易理解,本质却比较复杂,包含多个维度[1],主要包括技术维度(如技术创新程度高和/或实用性强),法律维度(能够获得授权、能经得起无效考验、能够有效维权等),以及经济维度(例如有较高经济价值,可带来显在或潜在经济效益),当然也还有一些综合维度(例如组合专利、防御专利、阻碍专利、外围专利等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济价值,但能够协助或辅助相关专利产生更大的价值)。但无论如何,高价值专利的前提条件是高质量的专利。如果专利的质量不高,则难以产生高价值的结果。本文重点探讨高质量专利的形成环节,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高质量专利的全方位理解
高质量专利的概念,从字面上来看就是专利质量高。就单个专利来看,最基本的要求是授权(如果不能获得授权也就不可能成为高质量专利),其次是专利权稳定,即经过诸如无效程序等也未能宣告其无效等的检验;重要的是,保护范围合理的宽,能够真正保护发明创造的贡献;有合理的保护范围角度和保护范围的梯度。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等都可能影响专利质量的高低,比如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表述是否有利获取侵权证据,是否有利判断侵权,没有不利于保护范围解释的不利表述等。当然,一件专利高质量与否并非涉及上述所有因素的。但是 本文更注重高质量专利形成的各个环节的理解(并主要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且更多以发明专利为典型)。
专利申请涉及发明创造,通常源头是研发人员的研究成果,但此时还没有正式启动专利申请,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但并不是说与高质量专利形成没有关联)。提交给专利局的申请文件是作为后面获得专利的原材料,其形成过程当然是影响专利高质量的核心环节。但对高质量专利的形成产生影响的环节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审批环节的影响(可以比喻为加工环节)。而申请文件的形成还包括前序环节(主要包括专利挖掘和技术交底书的提供),以及撰写环节,最终形成提交专利局的申请文件文本。而审批环节则涉及官方的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处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由于绝大部分专利都通过专利代理提交的,故专利代理水平将直接影响专利质量的高低。
三、申请文件形成前的环节及相关建议
该环节简称前序环节。专利申请通常通过专利代理的方式提交,因此本文默认专利代理的方式来进行探讨(当然有些也适用于申请人自行提交的方式)。
作为原材料的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审批的基础,其质量高低也直接决定能否授权及授权后专利的质量。而为了保证形成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需要申请人与代理师之间的良好配合。
作为申请人,为了形成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首先应从意识上正确认识专利的作用和价值,而不能仅仅为了获得专利而申请专利(目前这方面的问题较多,比如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数量指标、获得职称评定中的加分、项目结题的专利数量要求等),其次要认识专利制度的宗旨之一是“公开换保护”,不能将影响专利授权和保护范围的某些关键内容故意不提供(当然这也可能涉及技术秘密的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的选择和平衡)。其次,从技术资料(常以技术交底形式)准备方面,应当根据专利授权的要求来确定如何提供。比如应该提供满足充分公开、支持保护范围、丰富保护范围角度和梯度,尤其支撑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角度来提供内容。上述内容的提供需要对专利法深入和全面的理解才能把握,与发表期刊文章和项目结题报告等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此外,研发过程也可能要基于上述要求来开展,尤其是实验科学。例如,有时想获得相对宽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仅是理论推导来扩大保护范围,而应当开展更多实验数据支撑,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否则在专利审批过程可能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而不得不缩小保护范围。
作为代理师,要求必须能够理解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相关术语和行业的技术情况有所了解。这是撰写的基础。其次,当然是对专利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这一点需要提醒的是不仅要理解相关明文规定,还需要及时关注审查实践相关动态,把握审查政策对专利授权的要求。其次在工作方式需要代理师和申请人之间的良好配合,这实际上是专利代理的关键环节但却因各种因素而不能落到实处。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群体或个人发明人由于经费等问题,自己撰写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 本文建议提供专利公益服务,鼓励专利代理帮助困难群体获得高质量的专利。USPTO有Pro Se Assistance 计划,以帮助无法支付代理费的发明人获得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公益专利代理计划,其目的是帮助那些缺乏资金的独立发明人和小实体[2]。可以分析美国的做法以确定是否或如何借鉴。当然,也要注意在借鉴这种做法时,避免被人为不正当的利用。若能合理借鉴也可以减少目前个人申请人因撰写质量问题导致被视为提交非正常申请的情况发生。
四、申请文件撰写及其申请文件构成的建议
申请文件撰写是核心问题,相关文章或探讨非常之多。本文重点如何关注撰写出高质量的说明书,简单归纳起来, 至少十方面的作用来考虑撰写说明书的问题。
一、说明书要充分公开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再现其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二、说明书应当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提供充分的支持。其中相关的描述,尤其是实施例的描述要充分合理。对于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应当充分说明其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三、需要说明书的描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梯度和层次进行区分,对应在说明书中提供对不同保护梯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针对性支撑。对不同保护范围层次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描述(如更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合理的区分描述,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获得的技术效果应与采用的技术手段联系起来描述,不要割裂。
四、撰写说明书时还需要考虑在提出申请后为修改申请文件(主要是权利要求书)提供必要的余地或选择空间,避免修改余地过少,甚至直接限缩到实施例的情形。这一方面需要说明书针对不同层次保护范围的说明,以及发明各要素之间要提供必要组合。
五、在说明书撰写过程中,对于专利在随后可能受到的质疑,有针对性的在说明书中提供相关描述。例如,存在可能被认为不清楚的术语,则应在说明书提供相关解释说明,甚至提供出处。这对于所有的审查条款尤其是无效条款都适用。这需要在撰写中有一定的敏感性。
六、在撰写说明书时可以考虑如何避免他人在发明基础上做出选择发明,进而对本申请人产生制约作用。通常而言,这需要申请文件中记载更多的信息,针对发明要素的各个方面进行较详细的描述和/或举例。但对于发明人自身对于可能要做出选择发明的方面,则说明书中公开内容应在适度范围之内,以及有些可能考虑暂时保留作为技术秘密,待时机成熟再申请;也可能根据研发方向来取舍公开程度。如对新的药物化合物,发现某些剂型可能具有特别好的效果,则申请新的药物化合物时,不能过多披露涉及剂型的相关信息。
七、说明书的撰写要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如对于含义本身并不是特别清楚的情况下,说明书中应当对其进行明确定义或说明,但要避免做偏窄的解释。还要从有利于判断侵权的角度来为权利要求的撰写和解释提供支撑。同时还要考虑避免技术方案捐献的问题(需要理解和把握捐献原则)。
八、通过说明书合理的撰写来将最佳实施方式隐藏起来,比如提供多一些的实施例,包括与最佳实施方式相近的实施例,这样将最佳实施方式隐于其中。
九,申请文件中要避免对于后续争辩和侵权等不利的描述(类似于在审批过程的禁止反悔原则)。这也是申请文件撰写所要求的技巧。
十, 说明书注意为发明的创造性高度提供支撑,这在目前形势和审查政策要求的背景下显得非常重要,有时直接影响申请能否授权[3]。不仅要支撑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在有进一步改进情况下还要支撑对应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除非从属权利要求本身创造性仅仅依赖于独立权利要求。
其中,有些作用是大家达成共识,并在实践中基本能够做到的。但作者认为,有必要特别强调说明书为发明的创造性提供支撑的方面。按照经常采用的模式撰写,说明书中往往缺少相关的支撑发明创造性的描述,例如为什么这样做,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何种问题、这样做的巧妙之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的特别之处等,容易使得本来具备创造性高度的发明被质疑。而且针对不具备创造性意见而需要提出反驳时,缺乏从申请文件中能够得到的依据或支撑等,因而增加了获得授权的难度,延长了获得授权时间,甚至被驳回。据此, 提出了基于发明构思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模式,其有利于突出发明的创造性或者有利于审查员把握发明的创造性。这种撰写模式要求在说明书中描述发明构思,即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改进思路或想法,更具体地说就是发明人通过逻辑推理分析、抽象思维等运用自然规律、原理,以及科学发现、实验总结的思维过程,是发明创造的内在本质。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所采取的实质性和决定性作用的技术手段,称为关键技术手段,其最终通过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配合关系来体现。为了描述发明构思,有些需要提供试错实验和研发过程的尝试等,但这些又不属于发明本身的内容或实施例,很容易被忽视。这也与目前说明书五部分结构的影响有关。
对创造性的支撑方面,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在说明书充分公开中指出,说明书应包含确定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但也仅仅要求描述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的有益效果。目前说明书通常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若有附图)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五个部分。专利审查指南对各部分的撰写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涉及上述提倡的发明构思中的背后构思(尤其支撑创造性的相关内容)撰写在哪个部分难以确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某化学方面的发明,前期经过大量筛选试验,许多失败的实验,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实验,然后根据这些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克服技术难题最终才形成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则对于前期探索实验如失败实验或现有技术实验(作为比较)应该记载在说明书的哪一部分呢?因为它既不是发明内容本身,也不是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显然写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并不很合适的(目前确实有申请文件是写在该部分,造成与标题不相应和理解不便的问题)。即不管写在哪个部分都会与说明书小标题不相应。但根据目前的审查政策和有帮助于理解和确定发明的创造性的角度,这些内容确实有必要记载在说明书中的。
对于上述问题仅是举例,其他例如发明背后的原理和特殊考虑过程等也与创造性密切相关,在说明书中哪一位置撰写也没有特别好的指引。对此,建议对说明书整体结构进行完善,除五个部分外,可以适当给出一些特殊情况下撰写诸如上述方面内容的指引。
对此, 笔者建议对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描述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以便指导体现发明的构思,即整体反映出发明所提出的改进思路或想法。即在撰写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并不是直接描述最终的简约的抽象技术问题,而是对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提出原因以及理由进行描述;而技术方案部分,不仅仅只直接描述对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技术特征或其组合),而是增加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进行的逻辑推理分析、抽象思维等运用自然规律、原理,以及科学发现、实验总结的思维过程。有益效果也不应直接描述效果本身,而是结合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来分析得出有益效果。上述三方面要形成逻辑对应关系。
上述第一点虽然能够解决大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尤其不涉及实验数据的发明)中对发明构思的描述。但对于需要实验探索等过程的发明, 为了更好的体现发明中的创造性方面,可以在目前的说明书五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部分即“发明支撑”或“发明过程详述”或“发明构思详述”。对于涉及对比实验、研发探索过程描述来支撑发明(例如支撑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和支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更多的是要支撑发明具备创造性),这些内容都可写在该部分。如此安排后,发明内容部分仅是发明本身的技术方案为主,附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真正是发明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而不必掺杂与其无关的内容,这样也有利于理解发明和实施发明的指引。当然这个部分是作为可选板块,对于有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才包括此部分,并且写在附图说明部分之前的位置。
相信按照上述的建议,有利于理顺申请文件撰写的逻辑,作为更明确的指引,也有利于撰写出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
五、审批过程申请文件修改和意见陈述的重要性
高质量专利申请并不必然代表授权更容易(例如经历过创造性争辩而成功,有时反而表明专利权更稳定),这跟国内申请人通常想法不同。所以认为授权快就一定是好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有些高质量的专利往往要通过多次答复(即审查员发出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才最后成功的。因此,比较推荐的做法,原始申请文件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可适当按松一点标准撰写宽一些的保护范围,在审批过程与审查员相互交锋中,要尽可能的通过详实的有理据提出意见陈述,以说服审查员,进而获得相对宽一些的保护范围,而不应该“见难即退”,即一遇到审查员质疑或不利的审查意见就轻易的缩小保护范围以寻求授权。这种现象在实际中经常发生,这与撰写质量有关,也与有些申请人并非以保护范围宽为目的而是以获得授权为目的有关。如此,并不利于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因此,在专利审批过程中,申请人这一方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主要指与保护范围相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极其重要的。
关于意见陈述,一是要增强逻辑性,这是基本的要求。二是增强针对性,意见陈述要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适应。三是,意见陈述要特别增强说服力和可信性。由此,建议对意见陈述的理由进行深入挖掘并合理呈现,此外可更多借助相关证据,包括现有技术证据,某些原理的证据以及申请日后的某些证据、以及补充的实验数据等来辅助说明。此外,在意见陈述和申请文件的修改中还需要特别考虑禁止反悔原则,避免在后续维权中产生不利的影响。
六、授权标准及其为形成高质量专利的建议
申请文件是原材料,专利审批程序(尤其是实质审查程序)是加工过程。这是从专利主管机构角度来看,专利授权的标准及其把握尺度是高价值专利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一般认为专利授权标准需要与本国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时与经济全球化有一定关联。简单来说,本国技术阶段以仿制模仿为主,此时创造性的标准可以适当宽松,以便国内申请人围绕国外进来的核心专利形成众多的外围专利,由此使得核心专利价值的作用大打折扣,进而有利于本国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当本国技术取得较大进展,仿制不再成为主流,则创造性标准可适当提高。这两个阶段中,除创造性标准外,其他如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其他条款的标准或把握尺度同样可以进行调整。
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正式实施,当时专利法的宗旨除了要鼓励创新等基本作用外,另外一个主要作用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投资。当时我国技术相对落后,以仿制和模仿为主,国内原创技术或核心技术比较匮乏,因此专利法实施后,我国的审查标准总体趋势来说倾向于给专利权人相对较窄的保护范围。由于创造性标准本身界限并不清晰,更多的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使得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受到限制。一是对充分公开要求相对严格,比如对实验数据的要求偏严格等(注意这一点从大约2012年开始有所改变)。二是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条款,这是审查员采用的最主要的要求申请人要求缩小保护范围的条款。审查员普遍采取偏低的预期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的能力,以要求申请人增加限定特征或将上位性概念限定下位性概念,最终导致保护范围可能相对于发明的贡献而言是偏窄的。三是对有些申请以独立权利要求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来使得保护范围缩窄。四是,关于申请文件修改的宽容度偏窄,目前虽然越趋合理,但相对来说对于修改超范围的把握仍然偏严格。有时不利于申请人获得合理的保护甚至丧失对发明的保护。与其相关的,涉及优先权是否成立(采取的是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来说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也会产生影响。上述判断标准可以与欧美等主要国家的审查标准的比较得知的,且对于同族专利申请,在我国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往往要比欧美授权的范围要窄。
但是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就,技术进步显著,国内创新越来越多,对高质量专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上述相对于欧美等主要国家而言,偏严的审查尺度不利于产生高价值专利,更不利于我国申请人到国外获得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目前经常能听到申请人抱怨授权的范围太窄,无法真正保护其发明创造,甚至怀疑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建议专利审查中对于上述条款的把握更多的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性角度来进行判断, 对于通过现有技术和发明内容的介绍能够合理预期的内容,在没有创造性问题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纳入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不能过于严格要求说明书实施例必须进行实际的验证;对于原理性为基础的较高创新度的发明,允许相对宽的保护范围,而不应要求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进行面面俱到的论证和验证等,以达到专利权人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发明贡献相匹配而不致于过窄, 导致他人不经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规避侵权而获得不当利益,进而影响高价值专利的形成。总之,应当放眼全球来理解专利的高价值,专利审批标准(尤其实质审查)对申请撰写具有传导作用,合理的审查标准有利于撰写人员撰写出更加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因此, 希望通过各方深入研究,以使我国专利审查标准及其把握逐渐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阶段。
七、其他方面的建议
专利审查的规定应及时根据形势进行调整,这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有正向作用,笔者曾提出过相关建议[4]。目前我国专利局适时更新相关规定,值得欣慰。但仍然可以考虑有些规定的完善,以有利于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例如,目前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0项就需要缴纳附加费,且附加费不予减缴。这也直接影响到申请文件的撰写,也曾出现申请人压缩权利要求项数(当然是为规避权利要求附加费),而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增加了不少权利要求项数,由此导致审查员不满情绪。但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国内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项数远少于国外专利的原因之一。因此, 建议适当修改规则,例如附加费也可以减缴,或者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5项,说明书页数超过40页才缴纳附加费等。如此可以减少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为控制权利要求项数的烦恼,也可以减少审代矛盾的发生。
八、结束语
本文基于全方位的高价值专利的理解为出发点,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于撰写出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的有所裨益,以更多的产生高质量专利,使得本来具有重要价值的专利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即达到高价值专利的目的)。
注释:
[1]马天旗主编,高价值专利筛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4月第一版 [2]欧阳石文,《美国专利公益服务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知产力 2015年7月7日 [3]欧阳石文等,《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专利代理 2016年第4期 [4]欧阳石文,《对CNIPA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体系及其修订机制的建议》 知产力, 2019-11-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专利地域性的特性,越来越多的研发团队从注重知识产权的技术布局延伸到了地域布局,很多重要的技术或是能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都会基于各自领域的情况,选择在不同的经济体进行专利申请。尽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协议》等公约、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全球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制度同样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此,撰写出一份符合计划布局地域的申请、审查、授权要求的,且能最大化节省费用的优质的高价值专利申请文件,是最为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
为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文件需要经过层层审查考验,质量是决胜因素之一,影响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的因素有很多。以往很多研究者关注的是如何翻译出优质的申请文件,本文从翻译员的视角,从优质翻译文件入手,对语言、思维模式、句子构造等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优质专利申请文件的评判条件,以及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方向的启示;同时,基于不同国家的审查标准,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布局给出建议。
语言思维模式对撰写的启示
语言是一种交流的工具,从其本质来看,不同的语言体现的是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思维模式。如,中国人和西方人的世界观有很大的差别,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就是中医来自中国,西医起源于西方。因此,对于同一件事物,不同语言思维模式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来描写,也可能会按不同的组织结构来表述,最后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翻译是语言的转化,其本质可以认为是思维模式的转化。然而,并没有哪种语言思维模式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对此,可以通过列举汉语与英语的几种思维模式,并进行简单的分析,以帮助大家理解[1]:
从叙述角度来看。汉语较多地从人的角度来理解事物,体现在语言上就是以人为主语来叙述事物;英语则更多地从物的角度来叙述事物。因此,英语更具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特性。
从句子的结构来看。一般情况下,英语句子中的主语、谓语等主干成份不可缺少,而且各个句子成份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通过一些连接词交代清楚;而汉语经常会出现成份缺失的情况,成份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不一定非得做出交代,只要意思上能被理解即可。因此,英语在结构上相对更严谨。
从语言简洁来看。汉语是世界上语言最为简练的一种,容易达到言简意赅的效果。专利文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科技类文献[2],与一般的文学作品相比,具有语言简明、清楚、精准、客观、严谨、逻辑性强等特性。并且专利文件的不同部分,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对叙述的要求又有所不同。因此,在撰写专利文件时,需要根据所描述技术领域的情况,基于专利文件对不同部分的要求,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按照不同布局地域的修改方式和要求,选择不同的语言思维模式来描述。
举例说明两种语言具有不同的叙述角度,中文更偏向动作实施主体“人”,即“用. . . . . .原料来实施反应”,而英文从物质自身结构组成出发,“由. . . . . .衍生得到的”,如下:
“可用来反应生成盐的无机酸包括,例如,乙酸、丙酸、羟基乙酸、草酸、马来酸,等。”
“Organic acids from which salts can be derived include,for example,aceticacid, propionicacid,glycolic acid,oxalic acid, maleic acid,and the like.”(译文:可以由其衍生得到盐的有机酸包括例如乙酸、丙酸、羟基乙酸、草酸、马来酸,等类似酸。)
翻译对撰写的启示
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也可以理解为,翻译员基于申请文本的形式,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发明构思的过程。这侧面给出了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即,专利申请文件应该清楚地传达发明构思。因此,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清楚表达构思,清晰界定范围,用词准确,言简意赅。
(一)信、达、雅
翻译文本一般需要遵循的原则依次是“信、达、雅”。首先应该是“信”,指意义不悖原文,即译文要准确,不偏离,不遗漏,也不要随意增减意思;然后才是“达”,指不拘泥于原文形式,译文通顺明白;最后为“雅”,指翻译时选用的词语要得体,追求文章本身的简明优雅。同样的,专利申请文件也要“信、达、雅”。
“信”,要准确表达发明构思,不偏离、不遗漏发明点;“达”,即建立周密、稳固、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将发明的发明点和非发明点分别概括出合适的范围,并依据专利审查修改方式,给出合理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布局。“雅”,语言上要通顺、简单、明了,并且全文上下应当在科学术语上统一、表述形式上协调、格式上规范。
为达此目的,专利撰写人员要做到最基本的两点:对发明及发明点充分的理解;对现有技术充分的检索分析,理清待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操作层面上,“与发明人沟通”应贯穿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整个过程。
(二)翻译思考纳入撰写
根据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先进性和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情况,来考虑是否布局到其他地域。如果需要将专利布局到多个地域,则后续一定会涉及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将一部作品用另一种语言表述,现有涉及的翻译方式[3]有多种,如:逐字对译、字面翻译、忠实翻译、语意翻译、传意翻译、符合语言习惯的翻译、编译、改写。方式很多,选择用什么样的方式取决于作品本身的要求,而且一部作品并不是只使用一种方式,往往是多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根据PCT、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要求是字面翻译。字面翻译[4]所要运用的译法有词性转换、主/被动变换、句子顺序调整、插入语另译、标点更换、长句拆短等。专利申请文件之所以采用字面翻译,是因为该方式能基本客观地、清楚地表达原文的含义,且不会因为存在译者的个人揣测而改变原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小译者的压力,维护发明人的权益。
1.申请文件的不同部分
对于权利要求书,译文不仅要严格体现原文的内容,而且还要遵从原文的格式。而对于说明书,特别是其中对实施例的描述,译文更多需要兼顾语言的流畅性。由此也体现了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的不同要求。
2.句子结构
尽管采用字面翻译,同一个句子也可能会对应多个翻译结果。当多种描述方式具有等同效果时,则不排除表达的多样化,此处的等同效果是指意思表达、技术呈现、法律效力等各方面均等同。前面提到,英语句子具有比较完整的结构的特点,比如主语、谓语等主干成份完整,各个句子成份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必须通过一些连接词交代清楚;而汉语相对比较隐晦一些,尽管意思上能被理解,但经常会有成份缺失,各个句子成份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不一定非得做出交代。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兼顾简洁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句子成份完整、逻辑关系也交代清楚的句子结构,以便于后续的翻译。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句子结构表达的意思相近,但法律层面可能有不同的效果。
例如:
从技术层面上看,以上三种描述所表达的意思一样,均表述烷基的选项有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四种。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三种描述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国家对后续修改的技术方案能否享受优先权可能会存在争议,读者可自行体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译员不一定是本领域相关的人员,因此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行业内的“行话”进行描述,如果译员未找到完全合适的句子来对应,一般情况下,译员可能会采用逐字对译的方式来解决。然而,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例如:“…TLC检测反应完成后,反应液直接旋干,再硅胶柱层析纯化”
其中“旋干”在有机化学领域就是比较简略的叙述方式,本意是“在旋转蒸发仪上蒸干”,而“旋干”本身对应的英文有“spin dry”之意,即通过旋转产生离心力甩干。此处“旋干”翻译为英文,应当使用完整句子叙述即“在旋转蒸发仪上蒸干”,以避免产生歧义。
专利的主要读者有专利申请人、审查员、法官、潜在许可人和潜在侵权人等,译文质量问题完全有可能影响专利权的确定。专利撰写人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后续翻译可能产生的问题纳入思考,且应该采用更有利于字面翻译的句子结构来撰写。
3.其他翻译问题
不同语言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前文中已从思维模式的角度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介绍,然而,不同语言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文字本身的不同,体现在翻译中有名词的单复数、不定冠词等,这些问题也应该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进行考虑。
在中文中,名词没有单复数之分,当撰写文件中涉及名词时,如果不对名词物件的数量进行限定,一般理解为既包含单数的情况,也包含复数的情况;而英文在描述不可数名词、可数名词的单数和复数时,采用的是不同的方式。因此在翻译时,就存在这些转换的处理。为了避免这些翻译转换产生问题,最好在撰写时,将名词对应的物件的单复数情况介绍清楚,完整的给出存在的可能技术方案,以使得专利申请文件更清楚,也更有利于后续审查中的修改。
同样,不定冠词也是英语的特点之一。英文专利文件中,单数可数名词,第一次出现时,前面加不定冠词“a”,但有时候a用于名词前,也可以表示复数,即表示一个类别。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尽量避免这种不清楚带来的歧义。
综上所述,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具有完整结构的句子,无歧义;句子结构应当简单,方便理清各句子成份的逻辑关系;尽量用书面表达而不采用“行话”;完整地给出可能存在的技术方案。
(三)以翻译的视角审核
翻译是一项比较细致的活,它要求译员逐字逐句地理解申请文件。一般情况下,专利撰写人员乃至审核人员都没有办法做到如此细致的程度,这就是为什么在翻译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格式不符合要求、科学术语不统一、错别字、句子不通顺、前后不一致、申请文件有歧义甚至错误,而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以一个翻译员的视角来审核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各国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对撰写的启示
(一)不同国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当专利进行不同地域布局时,基于不同地域的专利法和审查要求,会对翻译申请文件进行一定的修改,但并不是所有修改都是允许的,而且各国的收费标准也不同。为了避免这种“不允许的修改”带来的损失,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还应当考虑不同国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及收费情况。
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好的专利撰写人员一定会想办法尽可能地把各种技术特征的组合都给出,以提供多的组合技术方案,有利于后续审查的修改。在权利要求书中尽量体现多的技术组合,常采用的策略是增加多的权利要求项数,以及采用单引多、多引多。虽然不同国家对权利要求项数和单引多的收费情况有所差异,对多引多的接受程度也不同,但共同点是超出一定项数的权利要求要加收费用。比如,在中国,超出10项开始加收附加费,而在美国则以20项为限。另外,不同国家对通过PCT进入的申请的权利要求项数的计算方式也不同,有些是以PCT公开的计算方式为准,有些则以进入国家阶段修改后的计算方式为准。因此,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还应把上述要求、审查、收费等因素统统考虑进去。
(二)描述各国专利保护主题的不同
不同国家对允许保护的主题及权利要求表述也存在差异。以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为例,中国采用的是瑞士型权利要求,保护其制药用途,而欧洲专利局(EPO)采用涉及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美国则采用治疗方法权利要求。一般在翻译时,会根据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的具体要求,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进行相应处理。但为了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能够享受优先权,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应该在说明书中将涉及的形式一一给出。
参考文献
[1] 王乐平.英语思维是这样炼成的[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 [2] 孙平凡.试论科技论文的语言特点[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1996年S1期. [3] 李长栓.非文学翻译理论与实践[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8年. [4] 庄一方.专利翻译实用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牵头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努力创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为有效激励高价值专利创造,将进一步研究出台以质量和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明确健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政策,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
——为推动高价值专利更高水平保护,将进一步强化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有力促进高价值专利转移转化,将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培育发展多元化运营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动产学研协同运用,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
IPRdaily导读:从提高专利质量的角度来说,需要从源头上规范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不能仅仅要求专利申请的数量或者授权专利的数量,而是要从权利要求的布局撰写过程中提高专利的质量。
摘要:本文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撰写步骤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
一、引言
在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等一系列文件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作为法律文件之一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权利要求书本质的作用之一在于确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论是专利的代理、审查、推广,还是在无效宣告及侵权诉讼等程序中,都是以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为基础[1]。由此可以看出,撰写出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专利新申请是十分重要的[2]。有质量的专利就是有效的专利,而对专利质量的评价主要分为技术评价、法律评价和市场评价三个指标。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技巧,能够对某些专利质量指标进行改进。
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权利要求的限定具有广度与深度两个维度,一项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更多的是体现广度,一项专利或其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体现了申请人在深度这一维度的策略性布局。
二、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概述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3]。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
权利要求书和权利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简单的划等号。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为获取专利权而撰写并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一项重要文件。权利要求则是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具体的技术特征,一项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包含多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是权利要求的载体。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权利要求是作为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其对专利的概括程度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有密切关系。为了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权利要求应能够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一般而言,权利要求数量越多,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说明专利的原创性越高,专利质量也越高,同时遭遇侵权和诉讼的频率也越高[4]。
三、关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的撰写有多种撰写方式,应当要和技术交底材料的内容相适应[5]。
1.撰写前排除明显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
撰写以前,首先要排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的主题,排除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排除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规定的主题。
(1)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在合理的前提下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申请人的而利益;②清楚简明地限定其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③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④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⑤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适当、合理;②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有清楚的逻辑关系(《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③当授权后面临不得不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能提供充分的修改余地;④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4)撰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应当具有单一性。
(1)不考虑概括的撰写方式
撰写的核心任务是找到技术交底材料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围绕区别技术特征撰写权利要求书,将起到基础、根本作用的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发明点。技术交底材料如果针对发明点只有一个实施例,一般不需要考虑对实施例的概括。
1)不需要对多个实施例的概括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需要对涉及同一技术内容几个实施方式进行概括:①如果技术交底材料只给出一个技术主题之下的一个实施例的情况,一般不进行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②如果技术交底材料给出了多个实施例,但是多个实施例的之间为主从关系,可针对基础结构的产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概括),而将其他几种结构的产品作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撰写;③如果交底材料中明确给出了上位或者功能概括的方式,也不需要考虑多个实施例的概括问题。
2)权利要求不需要概括的情形下的撰写步骤
针对不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通过以下6个步骤撰写:
第一步:技术特征分析。第一步技术特征分析中包括两个方面:列出全部技术特征;分析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步:找发明点。找发明点的步骤中包括两个方面: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在区别技术特征中确定发明点。
第三步: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第三步中,应当根据第二步中确定的发明点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四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最根本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特征,实际产品必不可少的特征不一定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五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第四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两个方面:①确定主题名称。主题名称一般限于技术交底材料提供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名称,主题名称一般不需要概括。主题名称注意不要出现区别特征;②对必要技术特征在语言上进行调整。将第四步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做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
第六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对其他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数目不多,现有技术的特征也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
(2)多个实施例的概括撰写方式
如果针对发明点有两个以上的实施例,尽可能将其共性在一个权利要求中进行概括。
1)多个实施例需要概括的判断
对于具有多种不同结构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首先应当分析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之间的关系:
①多个实施例的改进之间为主从关系;②多个实施例为并列改进,各改进方案之间具有相同的构思。a.多个实施例可以进行概括。如果这些不同结构产品之间是并列的、且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则应当尽可能对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采用概括方式(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的技术特征加以描述,从而将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都纳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在此基础上再分别针对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的区别撰写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b.多个实施例无法进行概括,可以分别针对这些具有不同结构的产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③多个实施例为并列改进,各改进方案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如果几种不同结构的产品是并列的技术方案,且彼此之间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只能分别在两件专利申请中以独立权利要求方式撰写。
2)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步骤
针对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仍然通过前面介绍的6步法进行撰写,在第4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需要对多个实施例的共同点进行概括。
对于针对发明点有两个以上并列实施例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概括:①功能性概括,采取具有……的功能的装置/部件/结构的概括方式;②功能性概括,但是不出现部件名称,而是直接以功能代替具体结构;③上位概括,采取部件的上位名称代替具体部件;④上位概括,不出现上位名称,而是用省略具体结构的方式表述。
(3)并列发明点的写法
如果最根本的区别特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则属于并列发明点。
1)并列发明点的判断。出现以下情形时,需要考虑并列发明点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问题:①技术交底材料中明确给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多个最根本的技术问题,多个根本的技术问题是并列的,无依存或者主从关系,实施方式之间也没有相同构思;②虽然技术交底材料中只有一个最根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有多个实施方式,多个实施方式之间不具有相同的构思,无法进行概括,撰写为多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又不具有单一性。
2)并列发明点的布局方式。对于技术交底材料有多个发明点的撰写,首先在第一件专利申请中,技术交底材料给出的技术内容都要写入到权利要求中。这时,第二个发明可能会写为从属权利要求。但是为了充分的保护发明创造,还需要针对第二个发明点撰写成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及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并建议委托人在同日另行提出一件专利申请。
3)撰写步骤。并列发明点的撰写与前面介绍的6步法基本相同,只是多了一个步骤7。在第二步确定发明点时发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列发明点时,在第五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先以第一个发明点为核心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步骤7中,以第二个发明点为核心再撰写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4)并列主题
如果技术交底材料中出现了产品、制造方法、化学成分、配套的设备等内容,则考虑为并列主题。对于每一个主题,都需要写成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如果技术交底书给出发明创造的若干技术主题,则首先要确定技术主题,在每个技术主题下,分别按照6步法进行撰写。
1)判断技术主题的类型及数量
在阅读技术交底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判断出技术交底书中描述的技术主题的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如果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多个技术主题,在技术特征分析后,通过特定技术特征的比较确定多个主题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对于不具有单一性的并列技术主题,需要撰写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有两种撰写方式:①引用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写为:
“1.一种XX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
2.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XX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A’B’C’D’”
3.一种YY设备,其特征在于: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设备与M设备连接起来。”
引用式撰写方式一般用于相互有专属配合关系的独立权利要求。
②相互不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写为:
“ 1.一种XX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
2.一种XX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
四、权力要求书撰写注意事项
1.从创造性的角度看
为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在申请文件撰写中需注意:充分检索和分析现有技术、权利要求撰写要提炼发明点、说明书撰写应证明发明创造性的证据。
(1)充分检索和分析现有技术
一般而言,专利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已经对先期技术有了一定的检索和了解,然而在专利撰写过程中仍有必要进一步全面检索,并深入分析现有技术,看在研发过程中是否有相关文献披露,是否仍然对现有技术具有贡献点,这不仅让撰写者更全面和客观地理解现有技术,更能让撰写者明白专利申请相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即发明点,这有利于后续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中对核心内容的把握。
(2)权利要求撰写应提炼发明点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对所保护的技术内容和保护范围给出清楚、准确限定的法律文件,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权利要求的撰写应注意表达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范围,在撰写中需提炼发明点,即为专利申请的技术带来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组合。一般情况下,建议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时对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合理有度的概括,不要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而过度地抽象概括,使方案本身发生畸变,从而影响对整个方案的理解和技术性的判断,为其后续审查以及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角度看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对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用法律语言进行的描述,也是授权后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它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可以独立存在。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主题的类型必须是明确的,或是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是产品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既包括方法又包括产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限定,限定的技术特征一定是已经出现于在前的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体现宽,主要是起到专利“进攻”的作用;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起到专利“防守”的作用。所以,一个好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和多个从属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度”的把握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体现宽,但并不是越宽越好,应该有一个度的把握。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切勿将权利要求写得较为宽泛,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太宽,所涵盖的必要技术特征过多,可能会涉及他人专利已有的技术特征,使权利不稳定,易于被他人宣告无效。同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太宽,也容易导致与公知技术发生冲突,遭遇公知技术抗辩。
(3)独立权利要求切忌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生产产品时技术上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把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将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窄,使专利的保护陷入被动,很难指控他人侵权。
(4)对权利要求书的自查和优化选择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后,应该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自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应相互对应,尽量删除不必要的用语和限制。在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自查时,应审视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尽可能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是否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对其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二者之间的层次是否相差过大。对同一项发明申请,申请人可以撰写几个不同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因为要达到既符合国家专利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要求,又能恰到好处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是很不容易的,多撰写几个权利要求书,有利于申请人在反复比较过程中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
另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窄,所以独立权利要求如果能够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的话,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能够满足这一条件。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并增加了一些新的限定特征[6]。
3.从权利要求的数量来看
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概括得恰到需要注意:(1)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数量越多越能从不同角度如产品和方法上对技术进行充分保护;(2)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数量越多越能对抗他人申请同样或类似的专利,从而与独立权利要求共同构成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3)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数量:在专利技术创造性确定的情况下,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数量越多,一般会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越小[6]。在符合“清楚”要求的前提下,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比较上位或者比较概括,专利的保护范围就较宽,如果写得过于具体或加进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则专利权利范围变小。但也不能认为撰写得越上位越好,其原因是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过于上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不支持,无法有效对抗他人的无效宣告请求,降低专利的稳定性,以至于专利质量同样会受到影响。因此,只有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概括得恰到好处才算合理。
五、结语
从提高专利质量的角度来说,需要从源头上规范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不能仅仅要求专利申请的数量或者授权专利的数量,而是要从权利要求的布局撰写过程中提高专利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澄. 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答复技巧[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
[2] 李宁馨, 张艳, 蒋碧珠. 从提高专利质量的角度看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3(3):61-6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 陈朝阳. 从权利要求数量看中外申请人的专利策略[J].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3(6).
[5] 韩龙. 专利代理实务讲座教程及历年试题解析[M]. 国防工业, 2015.
[6] 程永顺:《专利纠纷与处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6] 陈朝阳. 从权利要求数量看中外申请人的专利策略[J]. 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3(6).
笔者发现企业专利申请中突出的问题是专利撰写的质量不高,企业方对专利质量难以把握,有的企业认为反正我也判断不了,所以就选最便宜的。普通消费品好坏看参数,专利质量要看哪些指标呢?笔者结合在自身的经验,尽量以行外人的角度浅析一下高价值专利与普通专利区别。下文从专利撰写内容的质与量、专利撰写保护范围大小、专利稳定性和专利组合四个方面管中窥豹,希望大家给予一些参考,同时得到律所给为专家的帮助和指导。限于篇幅和专业程度的原因,专利撰写的实质问题和形式问题不在的本文中详细介绍。本文中:《中华人民国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06)》以下简称《指南》。
一.专利撰写内容的质与量 专利质量主要包括权利要求的质量和说明书中的质量(限于篇幅,在此对摘要和背景技术的质量省略)。
1.权利要求的质与量 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通常一篇专利的权利要求在8-10条,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超过10条要向国家知识局缴纳额外的费用,远远超过10条的,说明申请方愿意为权利要求的保护支付额外的溢价,可以看做作为高价值专利的一个指标。 质量高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限定恰当,而且该功能是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产品才被允许;如果采用了功能性限定,则要求对于功能部分的描述在实施例中要有至少一个具体的实施例;美国专利法112条明确规定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为实施例中的范围或在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权利要求要为以后的专利局审查和无效做准备,所以权利要求的上位、从属权利要求的层次性,新颖性,创造性都极为重要。如果权利要求与客户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基本相同,或者权利要求大段的抄袭技术交底,可以推断这样的权利要求是很少上位概况的。
2.说明书的质与量 说明书起到权利要求蓄水池的作用,如果说明书的内容与权利要求几乎完全的重复,用词用语一致,说明书对权利的要求支持很薄弱,容易在答审或无效阶段被认为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导致权利保护范围缩写或者被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专利撰写的保护范围大小 1,上位概念 权利要求应尽量用上位概念概况,以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
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支持 说明书应通过实施例来支持权利要求,尤其是上位的权利要求需要至少两个实施例来支持。
3,技术特征 判断侵权时,被控侵权产品必须具备原告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才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专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越多越不容易侵权。好的权利要求都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得必要技术特征越少越好,同时独立和从属的分工和配合使得技术特征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三.专利的稳定性 专利的稳定性对专利的价值是性命攸关的大事,不可不察。授权的专利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风平浪静的度过专利保护期。越是有价值的专利,越是被竞争对手虎视眈眈,专利能否抗击无效程序就成了高价值专利必备的要求。除了后面讲到的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方法外,单一专利的质量非常重要。下面结合《专利法》关于无效有关条款来简析如何在专利撰写过程中提供专利稳定性的解决方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已授权为目的专利来说,授权与否至关重要;而对获取专利权保护的企业来说,获取授权的权利范围大小至关重要。下面从引用关系角度浅析从属权利要求的质量:
1,对于创造性较高的发明,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是并列式为主;对于创造性不高的发明,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是链式为主 并列式,如: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1;链式,如: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2;并列式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链式的大,保护的角度多;反之,链式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最后有归向实施例的趋势;对于创造性较高的发明,如果采用链式,则在无效过程中,由于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或删除,所以可能会出现将一些不必要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情况;反之,对于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如果采用并列式,则可能由于创造性很低,而使专利的授权或稳定性受到影响。
2,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没有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如在方法步骤之前用编号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在很多案子中,步骤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严格的,所以,如果加上不必要逻辑关系限制,则会不合理地缩小保护范围。除非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在于步骤的次序。
四.高价专利组合 上文提到,企业的高价值专利往往会遭到竞争对手的无效,如果只有一个专利将很难应对。俗话说好汉难敌四手,恶虎架不住群狼。一个好汉三个帮,这时候专利组合的价值就发挥出来了。竞争对手无效一个专利的成本高昂,如果企业的核心专利有10个上百个,这个无效的难度和成本大大提高。
1,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好处 我们所说的专利组合,依照企业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关联性, 围绕不同运用功效,对专利的结构和数量分布设计,依靠不同专利之间的协同作用,可以有效打破单件专利的局限性,消除专利文件撰写的缺陷造成的不利影响。单件专利在技术保护上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比如创新的是一件产品,那么仅仅保护该产品的形状和结构显然不够,还应当对该产品的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该产品在相关领域内的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新的技术方案一并保护起来,否则,如果仅仅保护一个方面,一旦模仿者或竞争对手通过简单的改动或规避策略绕开专利的保护范围,就会使得专利权人丧失对创新技术的实质控制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多种专利组合策略 集束型专利布局:企业通过对同一技术的替代性技术进行专利布局;星系专利布局:企业通过“对某一技术方案的基础性专利+应用在各个领域中产生的延伸性专利”进行布局;链型专利布局:企业通过对某一技术或产品的产业化实施提供整套的技术方案,对支持的上下游支撑性专利进行全方位布局,垄断整个产业链;网状覆盖性专利布局:企业通过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进行布局,保护核心产品对于核心产品,企业在进行专利申请设计时,从技术的重要度、客观属性、多个保护类型的搭配等方面考虑如何布局。企业实际布局中会结合企业的商业目标灵活采用上述几种布局方法。
3,实用新型与发明同时申报 产品专利建议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实用新型要求低,稳定性好。发明授权时间长,保护期长,稳定性弱。
4,产品和方法专利同时申请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则采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于利己的目的,一般是首先主张依其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新”产品,以减轻其举证负担和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同时申请方法和产品的专利。建议同时申请产品和方法的发明。
五.专利质量的选择
企业专利布局应紧密围绕企业的商业目标,专利撰写质量是没有止境的,撰写质量对应的是代理人的时间精力和企业成本或资产,撰写质量不可过低也不宜过度,过犹不及,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对于政策性为了高新申报的专利可以不做过高要求,对于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竞争的程度来确定专利的布局和质量。
作为专利申请人,企业存在的主要认识误区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一些企业不愿意在专利申请中披露关键性技术要点,实际上是没有理解专利是可以公开换取专用权的制度,而未充分披露的技术要点是无法得到专利制度保护的,因此其相应的专利授权、专利稳定性等也会受到影响。当然如果技术超前性和复杂性足够抵御反向工程等手段,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也是很好的途径,但事实往往不尽如人意。”
专利代理机构的人员稳定性问题。“一个了解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且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是极其难得的。与新专利代理人合作,从磨合到合作默契一般需要3年时间。而代理人一旦跳槽,都会让之前的培养成为无用功。”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撰写、流程、质检等整个团队的配合,如果跟着代理人更换合作的代理机构,企业可能又会担心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旷视科技设立了4个标准:“方案描述准确”“文本撰写科学”“经得起无效”“打得了诉讼”。其中,
“方案描述准确”是指对技术方案的描述不能存在偏差;
“文本撰写科学”是指在文本撰写上不仅要符合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而且权利要求要有适当的层次和梯度,专利保护范围要合理,同时还要符合后续拟进入的海外国家的专利申请撰写规范等;
“经得起无效”是指在撰写时就要考虑如何有效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专利无效等挑战;
“打得了诉讼”是指在撰写时就应当考虑如何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获得优势地位,例如易于举证、易于获得高额赔偿等。
案例:原告四川晶辉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公司)、四川绿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然公司)、四川上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特公司)与被告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导公司)对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021年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三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TB系列整流桥产品,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三原告专利号为“ZL201610807395.5”、名称为“基于双向TVS高压脉冲抑制的整流桥及其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结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理由: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里的二极管芯片通过导线连接引线框架,而涉诉产品的二极管芯片通过直接焊接引线框架;涉诉产品双向TVS管芯片同涉案专利双向TVS管芯片与引线框架的连接方式也不同,司法坚定机构与法院均认定涉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思考:假如原告在产品技术申请专利之初,进行了合理的申请布局、撰写布局,技术特征进行一定的上位,再回到这个诉讼案件,其结果是否会不同,原告是否能够获得胜诉赔偿,同时保护自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案例:2012年6月,上海智臻科技以苹果公司推出的“Siri语音助手”涉嫌侵犯其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苹果公司(AppleInc.)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苹果贸易公司及苹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该项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涉案专利为第ZL200410053749.9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2日。Siri是苹果公司的语音对话系统,2011年,Siri技术首次被使用在iPhone4S上。
案件结局:苹果公司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一审、高院终审程序,最终以“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将技术方案的内容完全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三个理由将智臻科技的涉案专利无效掉。
上海智臻的机器人聊天系统技术专利申请授权时间均早于苹果公司Siri的首次使用时间,技术本身来看,无疑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技术,苹果公司也非常重视该方面的技术,否则不会引起苹果的兴趣,苹果不会三番两次再上诉。但结局却是因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问题被无效宣告,对上海智臻来说,没有获得应有赔偿,还免费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如果上海智臻从专利申请之初,就产品技术本身做了足够的检索,做了合理的布局,撰写申请文件时就规避上述问题,是否结局会完全不同?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专利申请之初就从专利的合理保护范围,合理层次布局到稳定性的考虑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项好技术竟然可以被写成很多不同层次和深度的专利文本,这也是为什么相同技术由不同代理人撰写,最终的命运会截然不同的原因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一件高质量专利代理的基础逻辑:
第一,价值预估:任何一件专利的申请都是有其目的,我们首要评估的就是专利的市场价值,根据市场价值定位专利的筹备和撰写。事实上,不同价值的专利在撰写逻辑或代理费用上是大不相同的,这也解释了为何药企一件专利付两万块代理费都觉得不高,而小公司为项目申报目的的指标专利三千块代理费都会嫌贵。
第二,撰写前检索:撰写前检索是高质量专利的基础,全面检索获知了最接近现有技术后方能权衡发明的专利性高度,才能据此调整研发和优化撰写。目前很多申请人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只是缺乏放权意识,认为通过自己研发人员的检索就可以涵盖,但从笔者的经验看来,关键文献漏检率很高。
第三,撰写前分析:检索到现有技术文献后,需要分析评判自己的专利技术相比该现有文件的创造性高度,即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授权,这方面是难点,没有该领域专利审查经验的人通常很难评判。
第四,高质量撰写:一件技术交底书只有经过了检索和分析后才能启动专利撰写,而不应拿到申请人的交底书后就开始埋头苦写。需提醒的是,撰写逻辑层次的好坏能够直接影响专利的审查结论和保护范围,所以对专利代理人的能力、经验以及技术储备都提出了很高要求。
第五、高质量答复:专利答复就像律师出庭一样,答复的好坏直接决定专利的审查结论,所以专利答复工作可占据专利代理工作的40%权重。不过很多申请人会选择性忽视该方面,因为在委托代理时直接以代理价格为评判标准,对于下游答复工作不重视。这也是为什么上面提到的十几个专利全部被驳回的原因之一。
最后,只有经过上述五层逻辑之后,这样一件代理才能算的上是一件高质量专利代理,而写出来的专利才能称得上是高质量专利。
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很重要,在无效的案件中由于撰写不当的原因而造成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的比例很高。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撰写,在专利权无效诉讼中,更是关乎一项专利权“生死”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电学领域三件无效案例,从专利无效的角度分析如何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
一、案例1
无效决定号WX13065,涉案专利是一件专利号为96107031.5的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智能音频服务器,专利权人为国内个人,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为:
1、一种智能音频服务器包括机壳、显示器、操作面板、显示灯及按钮、端口、硬盘、系统板、电源及电缆和鼠标器等,其特征在于系统板设置系统控制芯片,编码解码芯片,存储器,DMA控制器,硬盘接口控制电路,显示器接口控制电路,操作面板接口控制电路,鼠标器接口控制电路,外部音响接口控制电路,机内麦克风、扬声器、耳机接口控制电路,卡拉OK接口控制电路,电器开关控制电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音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系统控制芯片采用的是Z89C68,编码解码芯片是MC145550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音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机壳上设有一可开启并至少可以安装两个硬盘的硬盘箱,硬盘是活动硬盘和固定硬盘中任一种。
苹果于2008年2月22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供了多篇公开日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对比文件,请求宣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采用的是整机机壳,操作面板和显示器是整机机壳的一部分,且不使用外置键盘。而对比文件具有多个机壳,集成效果差,无法达到便携的效果,而本专利电路结构简单,便携效果好。但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发明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为准的,由于专利权人声称的这些特征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不构成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不能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本案最终被裁决无效。
图1专利96107031.5的说明书附图1
详细分析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看出,附图1描绘了操作面板和显示器的确实集成在机壳上的,而且说明书的附图3,4更加详细地公开了内部电路的连接关系,但是这些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且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4]。即无效阶段,专利权人不能将说明书中记载而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由于申请人未将说明书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记载在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因此在专利无效阶段无法通过合并权利要求的方式得到操作面板和显示器集成在机壳中的方案,最终导致专利权被无效。
另外从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上来看,权利要求的数量很少,仅有3个,通过追踪专利申请阶段的权利要求可以发现与授权内容几乎一致。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通常不允许申请人主动添加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克服实质审查员指出的权利要求存在的各种实质或形式缺陷,申请人需要修改原始的权利要求,在原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或是将从属权利要求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超过十项才需要增加附加费用,本案申请人未充分利用这一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当申请人选择以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技术时,首先要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清楚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及授权后流程中修改的规定,在撰写专利申请前要做好充分检索,明确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尽量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记载到权利要求中,避免出现即使公开了发明的创新内容却依然得不到专利保护的尴尬局面。此外要注重提高原始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围绕发明内容多层次多角度撰写权利要求,利用从属权利要求以递进或并列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充分利用权利要求数量的优势为后续审查或授权后流程留下修改的余地。
二、案例2
无效决定号WX9150,涉案专利是一件专利号为200420014898.X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广州市索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为:
1、一种来访自动识别登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呈一体的机壳、计算机处理器、扫描仪、输入部件和显示屏,所述计算机处理器设置在机壳的内部,输入部件和显示器设置在机壳的外表面;所述扫描仪设置在机壳上,并通过相应的接口与计算机处理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来访自动识别登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呈一体的机壳由上盖和底座扣合而成,整个机壳呈后部高前部低的台阶状,扫描仪固定在机壳的前部台阶内,扫描仪的扫描面板位于前部台阶一侧的表面;输入键盘嵌于机壳的前部台阶内,扫描仪的扫描面板位于前部台阶一侧的表面;输入键盘嵌于机壳的前部台阶上,位于扫描面板旁边;显示屏固定在机壳上盖前部台阶的上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来访自动识别登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仪通过USB接口与计算机处理器连接。
北京列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1日以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提出无效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只列举了机壳、计算机处理器、扫描仪、输入部件和显示屏这几个组成部件,没有说明上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各部件在所述装置中的作用,缺少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各组成部件的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但合议组认为尽管这些部件的连接关系是现有技术,但是权利要求1仅对这些部件进行简单罗列得到的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现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些部件的连接关系是实现自动进行身份识别和来访登记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不管这些物理连接方式是否是现有的连接方式,都应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1当中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本案最终被裁决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虽然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的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方案,但并不是每个必要技术特征都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即必要技术特征不等同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从技术方案的完整性进行判断,必要技术特征不仅包括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也包括影响技术方案完整性的非区别技术特征。本案中权利要求1缺少识别装置内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就无法构成完整的自动识别装置技术方案。本案专利权人由于误将必要技术特征理解为非现有技术,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通常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撰写得足够大,但这个范围不是无限大的,除了要体现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还要保证包括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满足清楚、简要和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这些要求条款不仅是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如果发明专利撰写不当,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有补救的机会。但是本专利是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几乎就是一锤定音。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对形式缺陷和明显的实质缺陷进行审查,因此较容易获得授权。但是授权后的专利往往不稳定,容易在授权后程序中失去权利。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申请人要注意区分必要技术特征和非现有技术的区别,一件撰写质量高的专利申请,应该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少而重要的特征,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兼顾保护范围大与技术方案完整。这需要从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影响技术方案完整性的技术特征,包括属于现有技术的特征。如果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没有把握,可以将疑似必要技术特征撰写为从属权利要求,这样防止在无效阶段因为无法将必要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而丧失专利权利。
三、案例3
无效决定号WX7345,涉案专利是一件专利号为00214999.0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旋转盖式手机,专利权人为国内个人,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为:
1、一种旋转盖式手机,包括盖体,其特征在于盖体通过与机体通过联轴铰接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盖式手机,其特征在于在保护盖体上安装麦克风,该麦克风与手机体内的接受电路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盖式手机,其特征在于保护盖体上安装显示屏,该显示屏与手机内的输送电路连接。
摩托罗拉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以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无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此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紧凑,易于加工,不易损坏,使用方便的旋转盖式手机”,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说明以哪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来达到本专利的目的,并且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如何达到上述目的。说明书中仅描述了盖体2通过销轴3与机体1铰接为一体,根据力学尝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种通过一个小的销轴将盖体与机体连接起来的结构并不能够实现不易损坏的目的,该说明书中也未公开具体技术方案以实现这种结构的紧凑和不易损坏性。本案最终被裁决无效。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专利明确记载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紧凑,易于加工,不易损坏,使用方便的旋转盖式手机。说明书公开了盖体通过销轴与机体铰接为一体,通过转轴的方式可左右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采用这样的技术手段实现手机的简单紧凑和不易损坏。这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一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形: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申请人要通过向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义务,换取专利权对其发明创造保护的权利。有的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时,不愿意详细披露自己的发明创造,表述模糊含糊,甚至故意隐藏关键的发明点,或者由于疏忽或理解有误,不能正确描述发明创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均会导致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对本案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可能是故意隐瞒了如何解决易于加工和不易损坏这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也及有可能是由于未能正确撰写技术问题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假设专利权人在撰写原始申请文件时,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定义为提供一种新颖的打开手机盖的技术,也许就不会因为公开不充分的理由被驳回了。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申请人不要轻视说明书中技术问题的撰写,根据技术方案整体确定本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随意编写。确定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后一定要反复核对公开的技术手段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和权利要求的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问题均属于专利申请的驳回条款,但和权利要求的这些驳回条款大部分可以通过修改克服不同,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问题是很难通过后期修改克服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在撰写原始申请文件时避免这个问题,才能实现对创新技术方案的有效保护。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三件由于专利权人不了解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未理解必要技术特征的正确含义、以及不重视说明书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撰写而导致专利无效的案例。不考虑上述三件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单因为这样的失误导致权利丧失是非常可惜的。专利申请人一般精通技术却不熟悉专利法,而代理人熟悉专利法却不是技术专家,申请人自己或者代理人在没有理解透彻技术方案时撰写出来的申请文件就会存在很多缺陷。本文希望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给申请人在如何提高撰写专利申请质量上提供一些帮助,从而积极防范授权后的无效风险。
参考文献:
[1]WX13065号无效决定. [2]WX9150号无效决定. [3]WX7345号无效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P132,142,385
(2022.1.29版) 起草:云建良
1.定义 a.写专利:就是写作文+解析新的技术方案+明确智慧财产的法律边界; b.专利代理师的基础职能:在法律层面讨论技术的文字工匠。
2.逻辑 a.技术不足、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 b.前后呼应的故事情节,有技术上的关联、对应、演绎。
3.细节 a.附图中与新方案相关(含间接)的所有技术特征,尽可能地全部描述(翻译)出来; b.仅仅依据所描述的文字,就能再现(还原)与原图基本接近的示意图。
4.范围 a.不刻意追求扩大(涉嫌侵占他人创新成果)权项的保护范围; b.在准确地完整描述真实创新方案的基础之上,重点考虑防范他人规避。
5.遣词 a.少用非技术俗语,尽量不用副词; b.成员的名称力求直观,定语优先考虑:性状、位置、功用,少用编号。
6.造句 a.没有严重语法错误,没有明显歧义; b.语句尽量简洁、精炼、准确、顺畅、易读; c.短句优于长句,简单句优于复合句。
7.段落 a.段落结构便于技术方案的解析,技术层次条理分明,描述对象先后有序; b.每段文字表达的技术主题,比较醒目、明确。 8.权项 a.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到位,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 b.若缺失或替换其中的技术特征,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
9.字数 a.主权项(机电类)多数约二百到四百字; b.若严重不符,或许:技术方案不完整,或含有非必要技术特征。
10.客体 机械专利的保护对象: 形状和构造。 a.形状可以理解为: 外貌、模样,也就是长的啥样。 b.构造可以理解为: 系统的成员及成员间的关系。
11.关系 a.成员间的关系常见: 约束状态、相对位置、传动联结、受力条件等。 b.相对位置多数要有明确的定义: 方向、前后、上下、左右。
12.辈分 成员的辈分避免交叉和混乱。 a.(机械类)辈分梯次可参考: 设备、装置、机构、结构、部件、组件、构件、部、区、段、端等。 b.不排斥 单元、模块、元件等术语。
13.客体 电路专利的保护对象: a.系统的逻辑结构; b.电能的传递结构; c.信号的流向结构; d.节点的分布结构。
14.客体 软件专利的保护对象: a.系列步骤的时序结构 受时间、顺序、条件等约束的,系列的关联“动作”,链接成的逻辑框架。 b.时序结构的虚拟装置 将上述各种关联“动作”变更为:执行该“动作”功能的虚拟“单元”。
15.附注 a.“规范”不应等同于“指南”; b.原意是为减少撰写中的易犯错误; c.期望能帮到部分人提升专利质量。